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刘合印与乔东朝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合印,乔东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刘合印,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被执行人乔东朝,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刘合印与乔东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且已按和解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执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颉永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小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