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刘合印与乔东朝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合印,乔东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刘合印,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被执行人乔东朝,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刘合印与乔东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且已按和解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执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颉永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小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