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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3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兴化市董北金润农担保有限公司、赵本广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兴化市董北金润农担保有限公司,赵本广,吕茂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8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兴化市董北金润农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戴南镇董北村综合服务楼。法定代表人:张明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楚贻,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本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健,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吕茂根。再审申请人兴化市董北金润农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董北担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本广、吕茂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民终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北担保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对案涉100万元享有所有权,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该100万元系申请人工作人员王德军受申请人委托向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戴南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戴南支行)偿还的担保贷款,因银行人员操作不当,致使申请人代偿款错误地汇入了吕茂根被依法冻结的账户。该100万元进入吕茂根账户不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对该款项当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一、二审法院以货币的无因性驳回申请人诉请是错误的,如果按照二审法院的认定,非法的钱款转移到执行账户,货币所有权发生转移,则社会秩序就会混乱。综上,请求依法再审。赵本广提交意见称,涉案资金转移到吕茂根的银行账户,申请人即丧失了该笔资金的所有权,不管申请人以何理由主张返还,仅是一种债权主张,并非所有权主张。因此,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董北担保公司主张案涉100万元款项系其为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吕茂根偿还农商行戴南支行的贷款,因农商行戴南支行工作人员的失误而将款项汇入了吕茂根的银行账户。如果董北担保公司主张的上述事实属实,则其该100万元款项交付的对象为农商行戴南支行,目的是为了履行保证责任,那么在董北担保公司将100万元款项汇入吕茂根银行账户后,产生的是董北担保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保证责任的后果,而非董北担保公司仍然对该100万元享有所有权。故董北担保公司在本案中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兴化市董北金润农担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建平代理审判员  刘海平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褚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