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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3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朱宏伟与朱海荣、宋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宏伟,朱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893号原告:朱宏伟,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一:朱海荣,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湖州市。被告二:宋金娜,女,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宏伟与被告一朱海荣、被告二宋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云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