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3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朱宏伟与朱海荣、宋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宏伟,朱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893号原告:朱宏伟,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一:朱海荣,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湖州市。被告二:宋金娜,女,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宏伟与被告一朱海荣、被告二宋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云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