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庄支行与朱恒爱、谭茂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庄支行,朱恒爱,谭茂和,朱恒河,张务峰,魏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7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庄支行,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533849131。负责人:王晓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恒爱。被执行人:谭茂和。被执行人:朱恒河。被执行人:张务峰。被执行人:魏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庄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恒爱、谭茂和、朱恒河、张务峰、魏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钢商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光亮审 判 员 弭 强代理审判员 周德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