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执1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治国、秦跃武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国,秦跃武,李恩来,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535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治国,城镇居民。被执行人秦跃武,城镇居民,中共党员。被执行人李恩来,农民。被执行人齐兵,城镇居民。关于被执行人王治国、秦跃武、李恩来、齐兵罚金一案,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滨中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383300元,已执行/元,尚欠3833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滨中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晨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