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22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徐亚贵与杨娟山、赵向波、徐学武、四棵树乡十二马架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贵,杨娟山,四棵树乡十二马架村村民委员会,徐学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359号原告徐亚贵,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杨娟山,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包工头。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四棵树乡十二马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狄,村主任。被告徐学武,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农民。现住梨树县。赵向波,男,汉族,1977年12月13日出生,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亚贵与被告杨娟山、四棵树乡十二马架村村民委员会、徐学武、赵向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亚贵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亚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8元,由原告徐亚贵负担1294元,退回原告徐亚贵12**元。审判长  赵宝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