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执恢98终本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玲,董志华,李俊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马艳玲,女,生于1971年4月3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被执行人董志华,女,生于1967年12月3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被执行人李俊科,男,生于1964年4月19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本院在执行马艳玲与董志华、李俊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李俊科银行存款34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董志华名下有甘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强制报废日期为2016年3月5日。除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性明审 判 员 孙得军人民陪审员 张静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世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