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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字2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赵子怀与崔志树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子怀,贾帮国,崔志树,崔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字2029号申请执行人赵子怀,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中鸡镇栅子沟村。身份证号码:612722197103023015。被执行人贾帮国,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孙家岔镇红旗砖厂。身份证号码:612726197012110233。被执行人崔志树,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孙家岔镇红旗砖厂。身份证号码:612722196112283779。被执行人崔小军,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孙家岔镇红旗砖厂。身份证号码:612722198609053793。本院在执行赵子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4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贾帮国、崔志树、崔小军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赵字怀机动车事故费用共计175688.6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70元、执行费22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崔小军在银行的存款18800元,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贾帮国、崔志树、崔小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赵字怀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贾帮国、崔志树、崔小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20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军审判员  高云岗·助理审判员刘永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