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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时海艳与涂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海艳,涂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时海艳,女,1965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涂君,男,1964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时海艳与被执行人涂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泗民初一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涂君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终结(2014)泗民初一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经申请执行人时海艳申请,本案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时海艳与被执行人涂君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时海艳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时海艳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一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庆要审 判 员  彭向阳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