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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6)豫0185执1807号宋伟军与董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伟军,董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807号申请执行人:宋伟军,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俊杰,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宋伟军与被执行人董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7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俊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董俊杰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