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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单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博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11刑初201号公诉机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博,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户籍所在地:抚顺市顺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抚顺检诉刑诉(2016)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郝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单博于2016年3月12日15时许,在抚顺市顺城区某小区门口,被邢台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和沙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其处提取到“百世汇通”快递公司纸箱快件一个,箱内有一袋浅褐色结晶体,净重67.61克,一袋白色结晶体,净重29.67克,经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检材料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邢台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和沙河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单博家中,搜出三袋白色结晶体,净重分别为7.23克、2.05克、7.20克,经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检的材料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单博于2016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单博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人潘某某证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书、搜查毒品视频资料、被告人单博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单博明知毒品并非法持有,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单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对涉案违禁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依法予以没收;对供被告人单博犯罪所用的电子秤三台、冰壶一套、冰壶吸嘴七个、锡箔纸二卷,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震审 判 员  纪 静人民陪审员  牛文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祁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