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16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数码彩涂料有限公司与王陆军、于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数码彩涂料有限公司,王陆军,于艳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666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数码彩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工业区科技九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76935997C。法定代表人:陈兆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波,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陆军,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于艳红,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数码彩涂料有限公司(下称数码彩涂料公司)与被告王陆军、于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陆军、于艳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数码彩涂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陆军向原告支付货款272264.4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于艳红对被告王陆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油漆生产销售企业,被告王陆军长期向原告定购油漆产品,被告收货后长期拖欠原告货款。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尚欠原告货款本金272264.4元。另外,被告于艳红是被告王陆军的妻子,本案的债务属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在诉讼中提供销售发货单、对帐单、公民信息检索单等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审查,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4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王陆军经对账,被告王陆军确认共欠原告货款264886.6元。之后,原告继续向被告王陆军供货,被告王陆军亦支付了部分货款,余款经催收无果,原告遂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至原告起诉时,被告王陆军尚欠原告货款209819.29元。本院认为,被告王陆军向原告购买尚漆产品,并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原告与被告王陆军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王陆军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陆军向原告购买货物后,即负有向原告清偿货款的义务。被告王陆军拖欠原告货款209819.29元,原告请求被告王陆军予以清偿,并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另外,本案的债务是在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王陆军的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于艳红应对被告王陆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陆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数码彩涂料有限公司清偿货款209819.2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22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于艳红对被告王陆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数码彩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91.98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二项合共4211.98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数码彩涂料有限公司负担411.98元,由被告王陆军、于艳红共同负担3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阳永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婷第4页共5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