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6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聪与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聪,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6192号原告:张聪,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前所村客渡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698286046T。法定代表人:朱建夫。委托代理人:郎元根,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钟怿,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聪与被告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聪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聪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3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聪负担。审 判 员 郑楚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蔡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