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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叶子勤与周逸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子勤,周逸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1758号原告叶子勤,男,汉族,1995年2月3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委托代理人朱裕华、王子誉,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逸民,男,汉族,1966年7月5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144号春江花月小区41-42栋二层。委托代理人李永,系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子勤诉被告周逸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子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子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128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杨柳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温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