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7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杭州高莱德羽绒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盈艺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高莱德羽绒服饰有限公司,上海盈艺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7148号原告:杭州高莱德羽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蔡宝康。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高益,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汉杰,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盈艺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洪志乾。原告杭州高莱德羽绒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盈艺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杭州高莱德羽绒服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高莱德羽绒服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55.24元,由原告杭州高莱德羽绒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琳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