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3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严德锋与严福铭、严福柱、胡亦东、苏蒋娣宅基地使用权纠纷2016执388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德锋,严福铭,严福柱,胡亦东,苏蒋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886号申请执行人:严德锋,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严福铭,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严福柱,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胡亦东,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苏蒋娣,住广东省英德市。申请执行人严德锋、严福铭、严福柱与被执行人胡亦东、苏蒋娣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1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胡亦东、苏蒋娣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35万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在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在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38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谢伟尚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