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5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兰州市安宁区刘家堡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兰州市安宁区刘家堡街道办事处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119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君,甘肃君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海,甘肃君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兰州市安宁区刘家堡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陈江珊,该街道办事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兰州市安宁区刘家堡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其与被告诉争的事实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兰州市安宁区刘家堡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光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