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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翀与张军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翀,张军辉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23民初1153号原告:张翀,住辉南县。法定代理人:孙红,住辉南县。委托代理人:董秀红,吉林政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军辉,现羁押于通化市。原告张翀诉被告张军辉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孙红、委托代理人董秀红、被告张军辉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与孙红签订的协议书中房屋赠与条款有效;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辉南县朝阳镇富强街八委三组富强小区3号楼3单元401室住宅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腾迁。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孙红于2006年10月20日离婚,将共同所有的位于辉南县朝阳镇富强街八委三组富强小区3号楼3单元401室住宅房屋赠与给婚生子张翀,原告母亲多次找被告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均与以拒绝。张军辉辩称:房子给孩子没意见,但现在不同意给,不同意孙红住。2006年我和孙红离婚,离婚时口头说过把房子给孩子留着,谁也不能出卖。我俩口头协议后去民政局办的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没写这个房子的事。现在我不能把房子变更给孩子,2015年的时候把房照抵押给唐桂艳了,我在戒毒所出去后,把债务处理完才能处理房子。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与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0日张军辉与孙红离婚,离婚时签订书面协议书约定:离婚后房子归孙红和孩子,(孙红)有居住权没有变卖权,房子是孩子的。该房屋登记产权人为张军辉,房屋位于朝阳镇富强街八委三组富强小区3号楼3单元401室。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孙红与张军辉共同将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朝阳镇富强街八委三组富强小区3号楼3单元401室住宅房屋赠与婚生子张翀,双方共同承认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协议书是对离婚协议书的补充,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协议书中的赠与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综上,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张军辉与孙红签订的协议书中房屋赠与条款有效;张军辉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张翀办理辉南县朝阳镇富强街八委三组富强小区3号楼3单元401室住宅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张军辉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腾迁房屋。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张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善林审 判 员 :李明明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依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