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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4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郑周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郑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4刑初58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江西省南康市人,住江西省南康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郑周,男,汉族,1962年7月23日出生,大专文化,安徽省芜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辩护人夏云鹏,安徽佑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周故意伤害一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郑周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汪 芳审 判 员  胡德红人民陪审员  张 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