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民初4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灿辉与漯河壹品置业有限公司、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灿辉,漯河壹品置业有限公司,张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4934号原告:李灿辉,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告:漯河壹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海小洋,任董事长。被告:张博,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原告李灿辉与被告漯河壹品置业有限公司、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李灿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灿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荣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栩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