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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民初4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灿辉与漯河壹品置业有限公司、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灿辉,漯河壹品置业有限公司,张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4934号原告:李灿辉,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告:漯河壹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海小洋,任董事长。被告:张博,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原告李灿辉与被告漯河壹品置业有限公司、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李灿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灿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荣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栩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