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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曾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475号罪犯曾涛,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信义乡刘宋村陈家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渭中法刑一初字第0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执行自2009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于2010年7月28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延刑执字第184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曾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2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曾涛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7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