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辖终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北京京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诉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京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辖终9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村第二村委会北500米。法定代表人王庆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翔,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18号。法定代表人洪逸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黎明,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京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026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京曼公司上诉称,京曼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炒十路的京曼汽车园内,本案应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京曼公司请求撤销(2016)京0115民初1026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阀公司对于京曼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北阀公司系依据其与京曼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及《厂房租赁合同补充条款》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决京曼公司拆除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18号厂房违法搭建的二层办公厂房,恢复原状,解除《厂房租赁合同》及《厂房租赁合同补充条款》。因涉案厂房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京曼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京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汉一审 判 员 卫 华代理审判员 孙玉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祁哲洋-2--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