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2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罗金桂罗某桂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桂罗某桂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12刑初255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金桂,外号“姑姑”,女,1954年1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文盲,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金桂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迪,被告人罗金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2月起,被告人罗金桂伙同谌平香、危海英、夏国妹、夏美珍(四人均在逃)在新建区长堎镇北郊北林社区居委会斜对面麻将馆、北林社区居委会旁边的凉亭内及北林社区附近的巷道内提供牌九聚众赌博,累计参赌人员超过二十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意义,且有证人蔡某、王某、魏某、万某、杜某、朱某、刘某、雷某、丁某、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金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金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宜审 判 员 李 智人民陪审员 杜玉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熊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