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当执字第005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郭阳英与黄厚林、黄后洪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阳英,黄厚林,黄后洪,刘大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当执字第00590-1号申请执行人郭阳英,无业。被执行人黄厚林。被执行人黄后洪。被执行人刘大香。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当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后洪已执行74000元,尚有53000元及利息99902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0月24日)至今未执行,减出黄厚林支付的41000元,被执行人黄厚林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郭阳英借款本息111902元及案件受理费3000元。经合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厚林在银行存款11490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厚林的收入11490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厚林所有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圣宏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王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 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