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申1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薛娜承包经营户与陈加涛承包经营户、方正县天门乡新兴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薛娜承包经营户,陈加涛承包经营户,方正县天门乡新兴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8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娜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薛娜(曾用名陈加芝)。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加涛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陈加涛。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方正县天门乡新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永福,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薛娜承包经营户因与被申请人陈加涛承包经营户、被申请人方正县天门乡新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兴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字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薛娜申请再审称:其父陈汉发未经薛娜、薛秋珍、薛娟同意与陈加涛签订了26.4亩土地转包合同,侵犯了薛娜、薛秋珍、薛娟的合法权利,一审法院认定该转包合同有效错误。薛娜已经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却不能进行合法转包。故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1993年12月15日薛娜父亲陈汉发与母亲薛秋珍离婚,双方没有对以陈汉发为代表人的26.4亩家庭承包地进行分割,亦未在新兴村委会对争议土地分配情况进行备案或登记。1998年二轮土地展包时,新兴村委会顺延保留了第一轮承包地26.4亩,陈汉发仍作为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并延续承包。2005年1月16日陈汉发和陈加涛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约定将争议26.4亩土地以4万元价格转包给陈加涛,耕种期限到2027年末。因陈汉发与薛秋珍离婚时没有对争议土地分配情况在新兴村委会进行备案或登记,对外不具有公示性。二轮土地承包时陈汉发延续作为承包经营户的代表人,其有权代表承包经营户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应认定陈汉发与陈加涛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有效,且该转包合同亦经新兴村委会同意,并已在方正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登记备案。故原判决驳回薛娜承包户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薛娜承包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闫谦逊代理审判员 孔祥鹏代理审判员 李 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安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