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民终3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金霞、王梅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霞,王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民终35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霞,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委托代理人:罗胜,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小四,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梅,1976年9月2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县人,住务川县。委托代理人:王义鹏,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云岩区,与王梅系兄妹关系。上诉人李金霞因与被上诉人王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金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文小琼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张涛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