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申京芳、刘茜、刘亮与何三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京芳,刘茜,刘亮,何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791号申请执行人申京芳,女,1956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曹村镇小贾村*组。申请执行人刘茜,女,1982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曹村镇小贾村*组,系申请执行人申京芳之女。申请执行人刘亮,女,1991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曹村镇小贾村*组,系申请执行人申京芳之女。被执行人何三民,男,1956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留古镇大众村何*组。申请执行人申京芳、刘茜、刘亮与被执行人何三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富平县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三民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3905.8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与申请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待发现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执791号案件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宏泉审判员 王国庆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