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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保3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许银雪与刘情厚、郧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银雪,刘情厚,郧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保3803号申请人:许银雪,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刘情厚,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被申请人:郧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郧县茶店镇二道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银雪诉被告刘情厚、郧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银雪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情厚、郧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价值400.8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担保人许银雪以其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车(车牌号:鄂C×××××)、十堰市鑫盛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鄂C×××××)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银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情厚、郧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价值400.8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许银雪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车(车牌号:鄂C×××××);三、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十堰市鑫盛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鄂C×××××)。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