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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玉金与翟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金,翟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1378号原告:张玉金,居民。委托代理人:闫吉虎,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辉,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大力,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金与被告翟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金以与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6年8月12日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翟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玉金负担。审判员  孙印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