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6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玉金与翟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金,翟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1378号原告:张玉金,居民。委托代理人:闫吉虎,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辉,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大力,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金与被告翟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金以与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6年8月12日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翟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玉金负担。审判员 孙印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