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8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迎鸽与杨万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迎鸽,杨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8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迎鸽。被执行人杨万。李迎鸽与杨万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杨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迎鸽医疗费10696.90元、误工费5000元、护理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36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7816.90元。案件受理费408元,由杨万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02执8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