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与余某某、虞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余某某,虞某某,徐某某,余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1828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被告:余某某,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虞某某,女,1964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徐某某,男,1972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天河村合作。被告:余某,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天河村合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诉被告余某某、虞某某、徐某某、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中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朝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