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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4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朱志成诉吴立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成,张政,吴立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6民初4853号原告:朱志成,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石玉龙,系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政,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吴立伟,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原告朱志成诉被告张政、吴立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志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志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玉龙,被告张政、吴立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二被告雇佣我装修其开办的“宝盛缘”饭店,完工后,二被告共欠我91560.5元装修款,后二被告给付我10000元,尾欠81560.5元,虽经我多次索要,二被告始终推脱不还。故起诉,请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我装修款81560.5元。二被告辩称,尾欠装修款81560.5元属实。我是通过宋智慧联系的原告为我们装修,宋智慧当时承诺为我办理房贷,我们现在没有钱,等房贷办下来就给付原告装修款。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账单一份、录音光盘一个,用以证明二被告尾欠原告装修款81560.5元及元多次索要欠款情况。二被告对原告提交地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二被告开办“宝盛缘”饭店时,雇佣原告对饭店进行装修。完工后,二被告共欠原告装修款91560.5元,后二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尾欠81560.5元,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装修款的事实清楚,装修完毕后,二被告理应及时给付。故原告请求二被告给付装修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装修款8156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邮寄送达费60元计96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伟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