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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沪马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凯斯基(天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沪马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凯斯基(天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6执390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沪马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陶督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毛凤,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凯斯基(天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浩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沪马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凯斯基(天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凯斯基(天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凯斯基(天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景明路**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殷成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