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524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继令与丛江文、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令,丛江文,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4民初378号原告杨继令,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住联合村。被告丛江文,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现下落不明。被告程磊,女,1977年5月5日出生,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令与被告丛江文、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继令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继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杨继令负担。审 判 长  石靖海代理审判员  马鸿文代理审判员  江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泓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