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2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罪犯姜和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2055号罪犯姜和云,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辽宁省东港市人,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1)丹刑一初字第000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姜和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与同案其他罪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辽刑三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姜和云的刑事判决部分,变更对罪犯姜和云的民事赔偿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3月22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7年9月18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检察机关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姜和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姜和云的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和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和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9日起至2027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