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81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任久龙申请执行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久龙,魏永和,霍林郭勒市烨丰制砖有限公司,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494号原告���久龙,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魏永和,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霍林郭勒市烨丰制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法定代表人邱林,经理。被告邱林,男,族,霍林郭勒市烨丰制砖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任久龙申请执行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