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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辖终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王国起与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深圳桑菲消费通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王国起,深圳桑菲消费通信有限公司,福建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辖终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2层。法定代表人:高同庆,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起,男,汉族,1955年1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审被告:深圳桑菲消费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产业园科技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杨书侃,董事长。原审被告:福建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4层108区间(自贸区内)。法定代表人:刘松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审被告: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7号1号楼18层。上诉人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下称天翼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国起,原审被告深圳桑菲消费通信有限公司(下称桑菲公司)、福建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迪信公司)、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下称天翼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初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涉案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为被告一为深圳市桑菲消费通信有限公司,涉案产品的制造地在深圳,按照前述规定,本案应由产品制造地深圳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另外,由涉案产品制造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案情,方便案件处理。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根据王国起提供的证据,可初步证明桑菲公司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迪信公司、天翼公司及天翼分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现王国起以制造者和销售者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而迪信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福州市,故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天翼公司有关本案应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天翼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一龙代理审判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欧群山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