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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4民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香枚与李���伟、王秀娥、李玉鹏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香枚,李宏伟,王秀娥,李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4民执54号申请执行人李香枚(又名李大梅),女,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现住怀仁县何家堡乡宋庄村人。被执行人李宏伟,男,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现住怀仁县何家堡乡宋庄村人。被执行人王秀娥,女,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现住怀仁县何���堡乡宋庄村人。被执行人李玉鹏,男,1994年12月24日生,汉族,现住怀仁县何家堡乡宋庄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以(2016)晋0624民执54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宏伟、王秀娥、李玉鹏所有的位于怀仁县何家堡乡宋庄村院落一处,于2016年4月5日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李宏伟、王秀娥、李玉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位于怀仁县何家堡乡宋庄村李宏伟、王秀娥、李玉鹏所有的院落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执行长  王建强执行员  张文峰执行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贯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