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7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周琳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周琳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7民初20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住所地横县横州镇魁星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89956599X7。诉讼代表人:潘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费如伟,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韦鑫,该支行职工。被告:周琳琳,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被告周琳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法规,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306元,减半收取计465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山桂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