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6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潘德生、张彩芹与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德生,张彩芹,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6901号原告潘德生,男,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塔山镇。原告张彩芹,女,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塔山镇。委托代理人刘东亚、张舵,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金卡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伟娇,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德生、张彩芹与被告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1,057.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1,057.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孙海城、张雅茹共有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某路x号建筑面积为67.77平方米的网点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天冰审 判 员 丁 威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樱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