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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行申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艾雅清与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治安处罚决定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艾雅清,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鞍山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行申8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艾雅清,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东民生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雷,系该局法制大队民警。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鞍山市公安局。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号。再审申请人艾雅清因与被申请人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鞍山市公安局治安处罚决定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鞍行终字第001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艾雅清申请再审称:因拆迁问题没有得到解决,2012年9月6—7日到北京有关部门上访,然后来到天安门附近时,铁东公安分局将我强行带回鞍山,并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公安局维持了铁东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到北京上访反映拆迁问题是公民权利,上访后到天安门去就认定我们去上访明显错误,鞍山市政府驻京办事处的证据值得怀疑,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明显违法。要求撤销鞍山两级法院的行政判决,撤销对再审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依法有权调查处理本案涉及的治安案件。本案中,艾雅清到有关部门上访后,又同其他上访人前往天安门广场,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根据询问笔录、鞍山市驻京工作组的情况介绍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艾雅清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艾雅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艾雅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祥楹代理审判员  陈 雷代理审判员  王晓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