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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30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2016)黔2730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刚,陈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730刑初9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刚,男,1988年8月20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林,男,1988年11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刚、陈林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延(2016)21号延期审理建议书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期限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从2016年10月12日起本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新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刚、陈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0日至28日凌晨期间,被告人陈林、陈文刚驾驶租赁的银白色面包车多次窜至龙里县龙山镇贵龙大厦酒店,将负一层地下停车场配电房内的电缆线(型号为4*95+1*50)盗走,经测量总长度为234米。经龙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8017元。将该大厦二层至二十八层配电房内电缆线盗走,经测量型号为4*95+1*50的电缆线428米,型号为4*35+1*16的电缆线380.5米。经龙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层至二十八层被盗电缆线价值112393元。二人将盗窃所得的电缆线均卖至贵阳市南明区青年路贵阳再生资源绿色回收站。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电缆购销合同、提取笔录、租赁合同、驾照、身份证复印件、五菱宏光面包车行驶轨迹清单、证人侯某某、陈某1、陈某2、罗某某、唐某某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陈文刚、陈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出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文刚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林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为,二被告人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经查,公诉人根据影响二被告人量刑的情节所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文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日起至2022年5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穆 勇人民陪审员  陈昌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志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