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耿祥鑫与被告杨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祥鑫,杨兆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2民初1267号原告:耿祥鑫,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环县人。被告:杨兆祥,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环县人。原告耿祥鑫与被告杨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祥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兆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耿祥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全部借款2000元,至今本息共计8560元;2、判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农历4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一直未还。2012年腊月原告找见被告,被告称没有钱,向原告出具了一张4000元的借条,口头约定若2013年正月二十日前归还,则归还2000元,否则,按4000元归还。杨兆祥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对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杨兆祥向原告耿祥鑫书写的借条一份、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被告杨兆祥户籍证明一份,上述证据,被告虽未到庭质证,但在本院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被告并未对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提出异议,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农历腊月二十七日,被告杨兆祥向原告耿祥鑫出具金额为4000元的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耿祥鑫现金肆仟元整(¥4000元)”还款日期2013年古历正月二十日借款人:杨兆祥2012年古历腊月二十七日。被告杨兆祥至今未向原告耿祥鑫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但其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除借条之外约定借款利息,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耿祥鑫请求被告杨兆祥归还借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兆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借原告耿祥鑫款本息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兆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鑫科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人民陪审员 谷继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琴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