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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欧占峰、黄清德等与封丘县发泡混凝土砌块有限责任公司、刘溪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占峰,黄清德,封丘县发泡混凝土砌块有限责任公司,刘溪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7民初2351号原告:欧占峰,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原告:黄清德,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岳建国,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丘县发泡混凝土砌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封丘县王村乡韩庄村东头。法定代表人:刘溪泉,总经理。被告:刘溪泉,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原告欧占峰、黄清德诉被告封丘县发泡混凝土砌块有限责任公司、刘溪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2016年9月5日依法向被告封丘县发泡混凝土砌块有限责任公司、刘溪泉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占峰、黄清德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岳建国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韩良兴、被告封丘县发泡混凝土砌块有限责任公司、刘溪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17日期间,原告带领工人在被告处生产混凝土砌块,扣除中间领取的工资外,经原被告在2016年7月27日结算,针对欠原告工人工资的情况,被告给原告书写了欠条。欠条载明欠原告工资共计1019115元的事实。现被告无力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二原告工资款101911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封丘县发泡混凝土砌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溪泉均未答辩。针对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证据为:1、欠条1份,2、协议一份,据证据1、2证明被告欠借二原告工资,到期后一直未支付的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有效证据的三性特征,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庭审,本院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以来二原告带领51名工人在被告厂里从事加气块砖的生产工作。原告欧占峰负责加气块砖的生产工作,原告黄清德负责车间后的辅外工作。双方按工作量进行结算。工人有的是日工,有的是包工,有的是按月结算工资。2014年7月份以前的工资都是按月发放。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17日的工资未支付。2015年12月27日,被告刘溪泉与原告签订协议:“协议封丘县发泡混凝土砌块有限责任公司,累计多年拖欠欧占锋、黄清德等五十一人工资(附:见工资表)。鉴于公司经营困难,一直无力偿还,经封丘县发泡混凝土砌块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刘溪泉与工人代表欧占锋、黄清德协商,公司保证在2016年6月底还清所欠工人工资,否则工人有权以公司生产设备抵账,公司法人刘溪泉额承诺愿用设备抵账封丘县发泡混凝土砌块有限责任公司及公章法人代表刘溪泉2015、12、27”。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期支付工人工资。2016年7月27日,被告又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今欠到欧占峰、黄清德工资款壹佰零壹万玖仟壹佰壹拾伍元整(1019115)刘溪泉封丘县发泡混凝土砌块有限责任公司及公章2016、7、27”。本院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带领工人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支付报酬,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及工人如约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款。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1019115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溪泉没有证据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对被告封丘县发泡混凝土砌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封丘县发泡混凝土砌块有限责任公司、刘溪泉连带支付原告欧占峰、黄清德工资款1019115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3971.90元,由被告封丘县发泡混凝土砌块有限责任公司、刘溪泉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长军审判员  翟新华陪审员  高聚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