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900号
原告:铜陵井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南湖路。
法定代表人:佘艮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文英,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仁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俊,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井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井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井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井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史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