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7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徐州钜中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钜中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异1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徐州钜中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沂市新安镇钟吾路42号良辰花苑11号楼4101室。法定代表人:陈星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贤军,江苏省节能环保技术装备行业协会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684-698号东方大厦八楼。负责人:杨仲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英,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钜中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州钜中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徐州钜中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2015年10月12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异议人名下(2012)第××号、新国用(2014)第××号两个土地使用权。新国用(2012)第××号评估价5031.36万元、新国用(2014)第××号评估价11647.6万元,法院查封异议人的两块土地评估价值总额15000多万元,超过执行标的9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侵害了被执行人的利益。贵院查封了异议人所有的两块土地使用权,使异议人无法通过设定抵押进行融资建设,严重影响异议人经营,请求法院立即解封新国用(2014)第××号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辩称,一、异议人至今仍分文未付,且将其他案件他人付款证明提供给法院,故意扰乱法院视线;二、本案查封的新国用(2014)第××号土地使用权及新国用(2012)第××号土地使用权均系轮候查封,处于不确定状态,并无超标的一说,且土地孰不可分割职务,除非之前顺位法院解除查封才可以考虑是否超标的查封的问题;三、异议人所提出的融资事宜完全可以在法院的监督下完成,融资款项在支付执行宽厚解除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这样对各方均有益。因此异议人的理由不能成立。经审查查明,2012年10月30日,异议人徐州钜中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新国用(2012)第××号土地使用权,土地坐落于新安镇郯新路西新北路南,地号为81-001-085-0265,地类(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30625平方米;2014年12月10日,异议人徐州钜中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新国用(2014)第××号土地使用权,土地坐落于新安镇郯新路西新北路南,地号为320381001032GB00111,地类(用途)为商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59336平方米。2015年5月31日,异议人徐州钜中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江苏实际恒大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新国用(2012)第××号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5031.69万元,后异议人于2016年9月12日委托该评估公司对新国用(2014)第××号土地使用权进行了预估,预估价为11647.6万元。另查明,新国用(2012)第××号土地使用权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首封,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第二顺位轮候查封该土地使用权;新国用(2014)第××号土地使用权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首封,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第三顺位轮候查封该土地使用权。本院认为,本院对于上述两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属轮候查封,而轮候查封是对其他法院一警察风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排队等候。顺位在前的查封依法解除后,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争议的二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轮候查封,并无超标的之说,而异议人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他法院有解除查封的行为,故目前我院采取的轮候查封措施并无不当。如以后情形发生变更而导致确有超标的查封之时,徐州钜中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全可以及时向本院提出,本院将依法处理。综上所述,异议人徐州钜中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州钜中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木林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代理审判员  徐 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