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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讷河市强大五金商店与梅雪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讷河市强大五金商店,梅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强大五金商店。经营这者商泽强,男,汉族,1973年1月21日出生,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梅雪,男,汉族,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讷河市强大五金商店与梅雪买卖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于作出(2016)黑0281民初1703号民事调解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在无财产可供执行,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字第73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在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达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