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民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徐召胜与徐永进相邻通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永进,徐召胜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申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永进,男,1964年1月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召胜,男,1953年4月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无为县。再审申请人徐永进因与被申请人徐召胜相邻通行纠纷一案,经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无民一初字第01110号民事判决,徐永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99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徐永进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永进再审申请称:一、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争议通道是户与户之间流动通行的小路。徐方胜与徐召胜是前后邻居关系,徐永进、徐召胜和付永发是左右邻居。被申请人徐召胜���时并不使用所谓争议“通道”通行。争议通道系在被申请人徐召胜房屋之后,其门前有通道供其自由出行。二,判决适用《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七条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要求予以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徐召胜与徐永进系前后邻居关系。宅基地以南与其邻居付永发宅基地之间原有一条4米宽的公共通道。2015年2月3日,徐永进将其宅基地以南的公共通道修建成宽约2.5米至3.5米,长约13米的院墙,现徐永进的院墙与付永发宅基地之间的公共通道宽度只剩下0.8米至1.5米。徐永进再审申请称争议通道非公共通道,而根据徐永进在一审中的提交的一份证明载明的有关事实以及现场勘验情况,争议通道系公共通道。《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七条分别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合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徐永进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规定的再审条件,其再审事由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永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汪 勇审判员 查 鹏审判员 周宏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粤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