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财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孙兴水与被申请人李全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财保112号申请人:孙某,男,汉族,1967年6月15日出生,住东阿县姚寨镇。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72年1月13日出生,住东阿县大桥镇。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孙某的保全申请,查封了被申请人李某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李某向本院交纳现金贰万元整做反担保,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某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学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明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