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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崔静申请王贵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静,王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438号申请人崔静,公民身份号码×××,女,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王贵,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崔静申请执行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02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崔静于2016年3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崔静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蔺伊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民初字第02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