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崔静申请王贵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静,王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438号申请人崔静,公民身份号码×××,女,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王贵,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崔静申请执行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02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崔静于2016年3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崔静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蔺伊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民初字第02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雪 搜索“”